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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完工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 2024-06-18 来源: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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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完工,依照以下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验测试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测试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出示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于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