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2,210,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105,050元,转增64,884,04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27,094,140股。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依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的人,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5元。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27,094,140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盈利为0.5039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交易内容:为提升资产运行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公司拟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闲置的A18-2、A23、A24、A27、A29号厂房和A19-1(27号楼)、A20、 A21、A22、A26号部分厂房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合计105,664,703.99元(除税)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河北昌泰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璟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来优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柏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荟嘉有限公司、河北邦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图宇科技有限公司、厚顿(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麒霖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
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升资产运行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河北昌泰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璟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来优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柏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荟嘉有限公司、河北邦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图宇科技有限公司、厚顿(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麒霖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为“受让方”)签署《厂房转让合同》,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闲置的A18-2、A23、A24、A27、A29号厂房和A19-1(27号楼)、A20、 A21、A22、A26号部分厂房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合计105,664,703.99元(除税)的价格分别出售给以上14家公司。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闲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交易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27-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气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河北昌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70%股份,赵翠燕持有30%股份。
经营范围:通信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国内劳务派遣;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信工程设计与施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AI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
主要股东:王丽斌持有80%股份;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20%股份。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29号楼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门窗、五金产品的销售与安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29-301
经营范围:电子科技类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辅助设备的研发、销售、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办公用品、文具、体育用品(弩除外)、皮革制品、汽车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五金产品、纸制品、服装鞋帽、日用品、针纺织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29-302号楼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箱包、塑料制品(医用制品除外)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30-301号楼
经营范围:其他技术推广服务。电子科技类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通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期货、教育、投资除外);日用百货、出版物、文化用品、初级农产品、五金产品的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30-302号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文具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仓储租赁: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出版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环保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金电料、灯具的批发零售;灯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安装及维修;承接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楼宇亮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与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1号楼21层2103室
经营范围:计算机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电子科技类产品的销售;城乡规划设计;会议服务;测绘航空摄影服务;摄影测量与遥感服务;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工程测量服务;不动产测绘服务;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国内劳务派遣(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35-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具用品、办公设备、塑料制品、纸制品、乐器、照相机及器材、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科技类产品、金属制作的产品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日用木制品、家具、服装服饰、日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通讯设备 、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钟表与计时仪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监视测定专用仪器仪表、家用电器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36号楼-01一层05室
经营范围: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未经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花卉、陶瓷制品、茶具、工艺美术品(古玩字画除外);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认证服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安全检测,计量器具校准、检测,防雷检测,人防工程检验测试;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建筑工程、空气环境的质量检验;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桩基检测,幕墙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评估,安全生产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房产测绘服务;工程勘测考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水污染治理。(以上营业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河北众帮检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0%股份,孙洪生持有32%股份,孙云龙持有8%股份。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远航路8号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33号楼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研发技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一类医疗器械、电子科技类产品、无纺布制品、医用口罩、服装、塑料制品、劳保用品、消毒用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针纺织品加工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持有50%股份,石家庄怡得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50%股份。
经营范围:其他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商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昌泰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璟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来优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柏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荟嘉有限公司、河北邦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图宇科技有限公司、厚顿(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麒霖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将在受让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交易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
截至2023年4月30日,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A18-2、A23、A24、A27、A29号厂房和A19-1(27号楼)、A20、 A21、A22、A26号部分厂房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7094.43万元,已计提折旧193.19万元,账面净值6901.24万元。
石家庄市博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依据真实的情况充分、全面分析影响估价对象房地产重置成本价格的各项因素后,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冀博泰估字[2023]第05005号、冀博泰估字[2023]第05017号),具体评估结论如下: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以2023年4月26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总值为9061.5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以石家庄市博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结合石家庄市周边区域的市场价值及升值预期,和公司前期对厂房的建设费用支出等综合因素,最终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无税价共计人民币105,664,703.99元。
截至本公告日,拟出售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质押和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分别与河北昌泰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璟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来优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柏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荟嘉有限公司、河北邦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图宇科技有限公司、厚顿(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麒霖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厂房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以下统称乙方):河北昌泰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璟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来优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柏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荟嘉有限公司、河北邦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图宇科技有限公司、厚顿(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麒霖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坐落位置:该房屋坐落于科林电气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A18-2、A23、A24、A27、A29号厂房和A19-1(27号楼)、A20、 A21、A22、A26号部分厂房,所属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21)鹿泉区不动产第000725号》。
2、房屋结构:该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体四层。一层高度为7.2米;二层高度4.2米,楼面承重5kn∕㎡;三层高度4.2米,楼面承重5kn∕㎡;四层高度4.2米,楼面承重3.5kn∕㎡。
5、房屋建筑面积: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合计为24860.21平方米。
6、房屋用地面积:本项目报请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容积率为1.30,由此计算得出该房屋用地面积为19142.36平方米(计公式:房屋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0.77)。
3、上述合同转让价款已包含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用地面积为计算土地使用税的缴税依据。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其用地面积所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独立缴纳时由甲方代收代缴。
4、房屋交付之后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取暖费、通讯网络费、物业费及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由于无法分户计量或乙方不能独立交费的由园区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政府规定的标准代收代缴。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910.47万元,至合同总价款的60%。
(2)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40%的合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606.98万元。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合同价款,逾期但不超过90天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应付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应付合同价款,累计逾期超9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给乙方。
3、合同解除时乙方已实际占用(或占有)标的物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壹拾伍日内将房屋(含房屋涉及的土地以及其它附属物)腾空恢复原状并解除租赁及抵押(如有),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且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将房屋(含房屋涉及的土地及其它附属物)腾空恢复原状,乙方遗留在标的物范围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并可由甲方任意处置,发生的费用、损失及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给乙方。
1、甲方应按照约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房标准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乙方未能足额支付房屋交付前应交的合同款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交付房屋。
2、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甲乙双方一同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3、收到或视为收到甲方交房通知后,超过房屋交付时间30日乙方仍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20% 作为违约金,剩余房款退还乙方,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4、甲方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依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内容承担对应的保修责任。
5、合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已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了乙方,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逾期交付房屋但未超过9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照乙方已交房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交付房子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已收取房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1、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完成合同价款总金额支付之日起12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甲方提供的所需资料提交至产权登记机关。如乙方未能按期达到转移条件,造成甲方逾期报送权属登记资料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顺延报送期限。
2、在房屋权属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各自承担)。
3、如遇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或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政策调整,则顺延办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合同首笔付款之日起生效。
本次出售闲置资产未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石家庄市寺家庄村北、红旗大街西侧,面积近400亩工业用地作为生产经营土地储备,现已取得该块土地的全部《不动产权证书》;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赞同公司投资建设高端智能电力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300亩。公司生产经营土地储备出现部分闲置,为进一步降本增效,考虑到目前工业生产厂房价格趋势、建设成本和资金收益,对部分闲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出售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优化和管理效率逐步提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策略的需要。
本次出售闲置资产合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售后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投入,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出售闲置资产预计产生3,195.17万元(不含税)的资产转让收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7.92%,本次交易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及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冀博泰估字[2023]第05005号、冀博泰估字[2023]第05017号)